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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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6-05-14 1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标识码:4113013403

2.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3.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灵寿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灵寿校区)

5.学校基本情况:学校位于河北省石家庄,总规划占地2940余亩,是以工、理、医、经管、艺术设计等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普通高校,设有经济管理学院、机电工程与交通运输学院、医学与制药工程学院、人工智能学院、电子与通信学院、学前教育与艺术设计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七个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贴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已基本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备文化传承及服务社会能力的特色高校,今后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多途径、多类型、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构建现代化“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教育体系,现在校生规模达到24000余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并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多个省(区、市)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2026年招生计划。 

住宿费标准:四人间 2200元/年.人(国际教育学院四人间2400元/年.人)、六人间 1800元/年.人、八人间1400元/年.人。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录取,如出现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成绩高者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三条  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院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18000元/年;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院与泰国北清迈大学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17000元/年;软件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院与马来西亚英迪国际大学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17000元/年。以上三个项目均采用“3+0”培养模式,由中外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四条  对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奖助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录取资格复查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毕业证颁发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灵寿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灵寿校区)

邮编:050500

咨询电话:0311-82588999、82518528、89219299  

咨询QQ/微信:1125212595(同微信)、2697328300、1849519288(同微信)、262720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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