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招生代码C558)。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六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110号。
第八条 招生对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参加高考,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第九条 毕业证书: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校是世界技能大赛突出贡献单位、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创新团队立项(培育)建设单位、全国示范性职教集团牵头单位、职业院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项目实验校、全国自然资源与生态文明专题“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也是湖北省“双高计划”建设院校、湖北省优质高职院校、湖北省技能型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文明单位(校园)、平安校园成绩突出集体、湖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试点单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湖北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和湖北省大学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及重大事项,组织、管理、监督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落实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宣传、咨询与录取任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报考率,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的投档比例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九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品德表现、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各方面情况,依“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专业录取。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按各生源地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它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作退档处理。对无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分配录取专业。对于同分考生,按照生源省份提供的位次顺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未提供同分位次,则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依次排序,如还相同,按再选科目成绩依次排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第二十条 相关专业要求
1.湖北省专本联合培养专业只招收本省普通高考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后不得进行专业调整。具体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新一轮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项目的通知》(鄂教高函〔2024]13号)精神执行。
2.湖北省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只招收本省乡村振兴发展中心(原省扶贫办)建档立卡户考生,考生可填报乡村振兴专项计划专业志愿也可填报其他专业组志愿。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以下专业志愿的考生:工业机器人技术(中俄合作办学)。
4.森林草原防火技术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男女不限,男生净身高170CM以上,女生净身高160CM以上,身体健康、无色弱色盲、五官端正。
5.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认定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以上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申请学费缓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复查不合格、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公布后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hb-green.com
联系电话:(027)59816699、59816688、59701122、59701133
13707130558(值班电话)
QQ咨询:800105985
乘车路线:乘坐武汉地铁7号线至纸坊大街站E出口可直达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