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依法办学、依法招生的要求,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2026年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秋季招生。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是教育部备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民办专科学校,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2号。学校交通便利,区域优势显著。学校设有学前教育、康复治疗技术、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动漫制作技术、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现代物流管理等30余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建议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衡量自身身体条件后谨慎报考。
第九条 报考我校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要求
1.录取专业确定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实行新高考改革方案的省市区,按照所在省市区的录取规则执行。
2.对符合国家及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择优录取。
3.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统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采用省统考成绩的省份,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专科录取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省级艺术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4.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资助及费用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学费及住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体系,对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绿色通道”等,并在校内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同时,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因家庭困难,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校读书期间全额免息)。其中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900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700元/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900元/年。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非艺术类统招专业收费标准为9500—12000元/年;艺术类统招专业为12000元/年。住宿费标准:4-6人间2300—2800元/人/年。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退(转)学而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入学复查及其他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传媒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45615799
第十八条 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 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2号(邮编:402560)
招生部门: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招生办
招生电话:023-45615877 / 45612381 / 45612385 传真:023-45615888
电子邮件:cqcmxyzs@163.com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我校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