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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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q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t &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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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秋季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6-05-19 20:02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26年秋季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范围为本校全日制统一招生。

第三条 学校名称: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校标识码:4150014367。

第四条 办学地点: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267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校2010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1年5月在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决策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书记为主任的招生委员会,成员为分管副校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已参加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报名,取得报名资格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具有同等学力者)。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中英合作项目建筑设计专业(440101H)外方课程教学为英语。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2026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广西、甘肃、新疆、云南、青海、宁夏、山西、山东、江西、河北、河南、湖北、广东、安徽、福建、湖南、浙江、海南、江苏、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内蒙古等27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27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27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 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实行新高考改革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执行。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分数依据投档分并且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政策及同分排序规则;个别省市同分没有排序规则或排序规则无法区分先后次序的,学校按照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低;如还无法区分,新高考省份再依次比较首选科目、再选科目高分单科、再选科目次高分单科成绩的规则进行排序。

第十八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相关行业用工身高、视力标准等相关从业条件,均属于毕业生就业入职环节,用工单位自主审核范畴,由用人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此类行业从业相关条件不作为我校招生录取、专业报考的前置硬性条件,不纳入招生体检与录取审核范围。报考学前教育、艺术教育的考生,应参照相关省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谨慎报考,但不作为录取限制的要求。我校仅提醒广大考生充分知晓行业从业实际要求,结合自身身体条件、职业发展规划理性考量,慎重选择报考相关专业。

第十九条 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采用省级相应科类统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相应科类专科录取分数线;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省级艺术平行志愿相应批次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同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艺术类同分排序规则比较。若省级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校按省级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有:建筑设计专业(专业代码440101H,批准书编号PDE50UK3A20191076N)。该专业是我校与英国牛津城市学院合作举办建筑设计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只招收填报了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该专业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六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就学地)、临时困难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 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相关规定。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700元/年。

学校设立了校长奖学金、董事长奖学金,投资方设立了港鑫奖学金,校企合作奖学金。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校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费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标准执行。除建筑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16000/年,其余专业收费9800/年—12000/年。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为2300元/人/年(六人间)、2600元/人/年(四人间)。

第二十七条 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纪律委员会全程参与和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监督电话:023—45660160。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23-45260313、023-45260369

学校传真:023-45660252

学校网址:www.cqysxy.com

招生网址:http://zsb.cqysxy.com

电子邮件:1697278931@qq.com

邮编:40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