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13014328
第六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御园路88号
第七条 学校概况: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48年3月,是2011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河北省第一所国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河北省“高水平高职学校”重点建设学校、河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试点单位、全国托育产教融合共同体副理事长单位、京津冀学前教育联盟理事长单位、京津冀托幼一体化产教融合共同体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河北省托育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学校坐落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是国际生态学校、河北省首批绿色学校、河北省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示范高校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等招生文件及相关材料,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审议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2026年面向河北、北京、天津、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24个省(区、市)招生。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统筹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文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健康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三)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健康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美术教育、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待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于艺术类招生专业,我校认可各省相应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并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各省相应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统考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区、市)加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1.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2.住宿费:700元/生/年。
3.学费减免或资助办法:详见学校学生处网站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八章 学校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邮政编码:050228
联系电话:0311-83932281 83930835
0311-83930335 83930816
学校官方微信: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