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4-04-24 15:26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28)。
第四条 学院办学类型及层次为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3年。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址、网址: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司法路6号
学院邮编:150046
学院网址:www.hljsfjy.org.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学院成立招生就业工作处,专门负责执行学院招生政策,办理招生工作相关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涉及学院招生的任何事宜。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0451-88079106、88079117
0451-88079009、88079288
第三章 招生政策
第八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应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相关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九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司法厅等六部门于2020年4月联合印发文件,明确按照当年(即学院学生完成3年学业毕业当年)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招录计划数的30%-40%左右,面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进行招录。
第十条 学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招收黑龙江省考生和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以各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为准),考生除在网上填报志愿外,还应当参加由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通过者方可获得报考资格。体检、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考察的相关要求详见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院发布的通知和公告。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进行严格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制式人民警察学员警服,推行警务化教育管理,施行学习成绩考核和警务化教育管理“双考核制”。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生入学后单独编班且直至毕业不得转专业。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到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习。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招生专业4个,即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非司法行政警察类招生专业4个,即司法信息技术、司法警务、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分2个批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高职专科普通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年度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按投档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3+1+X模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3+X模式)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九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的全过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在招生录取中违规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申诉、举报电话:0451—88079140
第六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56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省教育厅核准比例,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学院设立了“蓝盾优学奖学金”和“蓝盾特别奖学金”用以鼓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和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各项资助项目,通过“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形式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协助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