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及黑龙江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MINZU COLLEGE。
第四条 办学性质:国家民委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院
第八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学城大道5号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九条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始建于1928年,初名东北蒙旗师范学校。2005年黑龙江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黑龙江省民族干部学院)、哈尔滨朝鲜族师范学校(黑龙江省朝鲜族教师进修学院)、齐齐哈尔民族师范学校合并,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并改为现名。2015年成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院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坐落在国家级新区——哈尔滨新区哈南工业新城。作为黑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承担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集中培养任务已历经38年。学院现有在校生7806人,其中高职专科6414人,来自全国13个省区;少数民族预科1392人,来自黑龙江省和新疆地区。目前在校生民族成分38个,少数民族学生3659人,占比46.87%。学院是黑龙江省第三轮高水平高职学校,设置高职备案专业26个,涵盖7个大类,组建专业集群5个。其中国家重点专业2个、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2个、全国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1个,省重点专业4个、省高水平骨干专业2个、省高水平专业群2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落实,维护考生和学院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设有动物医学、宠物医疗技术、畜牧兽医、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健康、计算机网络技术、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软件技术、低空智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护理、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药品生产技术、生物制药技术、医养照护服务、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音乐表演、民族表演艺术、民族传统技艺、艺术设计等高职(专科)专业。(2026年招生专业以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学院无预留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当地改革方案执行。所有招生专业物理类、历史类兼招,再选科目不提要求。
第十八条 普通高职(专科)录取原则: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规则,对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不退档;若不服从调剂,且所报专业已满,则予以退档。服从调剂的考生,在其他考生专业录取结束后调剂至未录满的专业。
第十九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物理学科类:数学、物理、语文、外语;历史学科类:语文、历史、数学、外语;理工类: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语文、文综、数学、外语。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省艺术类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专业课成绩使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考院投档范围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总分优先;专业课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总分排序;文化课总分仍相同时,按单科成绩排序(物理类:数学、物理、语文、外语;历史类:语文、历史、数学、外语)。文、外语,历史学科类为语文、历史、数学、外语。
第二十一条 省属少数民族预科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预科招生专业选科要求按照本科院校相应专业执行,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总分排序录取,成绩相同时,按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优先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物理类为数学、物理、语文、外语;历史类为语文、历史、数学、外语。
第二十二条 所有普通高职(专科)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职(专科)计划,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按要求通过征集志愿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批次:黑龙江省内为普通类高职(专科)批,艺术类和高本贯通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省属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批次为普通本科批,外省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投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生源充足时按计划数投档。
第二十七条 体检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为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不宜就读的专业”由学院视情况决定。
第二十八条 已录取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不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不合格或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高本贯通
第三十条 根据《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黑教职函〔2021〕44号),2026年继续开展高本贯通试点。
第三十一条 招生对象:黑龙江省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身份录取,前3年为专科学籍,转段考核合格后转入本科学籍(后2年)。招生专业: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科)↔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食品营养与健康(本科)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民族表演艺术(专科)↔哈尔滨音乐学院舞蹈表演(本科)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提前批和艺术类高职(专科)批,五年均在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培养。
第三十二条 学费:前3年按高职专科标准收取,后2年按本科高校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转段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与高职共同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其他事宜按试点方案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7〕37号等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及其它费用,其中学费音乐表演、民族表演艺术、民族表演艺术(高本贯通)专业9000元/年/生,艺术设计专业8600元/年/生,民族传统技艺专业7200元/年/生,其他专业6000元/年/生;住宿费600-800元/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及报到时公示为准。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助贷勤补体系:
1.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学院对高职(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设有一、二、三等综合素质奖学金,以及七个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文明宿舍奖学金。
2.高职(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每学年2700元-4700元)。
3.为了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帮扶力度,学院特设立校内助学金,资助标准500元/人。
4.为了保证新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让全体学生安心开始新的学习和生活。
5.为促进毕业生主动就业、及时就业,给予毕业生必要就业帮助,学院特设就业助学金,资助标准400-2000元/人。
6.被我院录取的高职(专科)贫困考生,均可以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7.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8.学院出台了《孤儿大学生学费减免和资助实施办法》。
第九章 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高职(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并达到毕业要求,颁发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学历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考试合格,颁发预科结业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与监督: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560098、85560198
申诉电话:0451-85560006
学校网址:www.hljmzzyxy.org.cn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非法招生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或各省招生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