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招生章程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码:4123014425)。
第三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东街9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等专科学校,学制三年。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总体招生工作。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设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为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2025年学校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四川省、江西省、陕西省、甘肃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山西省、贵州省、重庆市、广东省、海南省进行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2025年招生计划及省份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报考专业要求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小学英语教育专业的考生,建议高中阶段学习外语课程为英语,其他语种请谨慎报考,其他专业无语种限制。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运输服务专业的考生建议符合以下条件:男生身高170cm~186cm,女生身高160cm~176cm,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及纹身。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历史类(文史)、物理类(理工)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历史类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原则,计划内优先录取。物理类依次按考生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原则,计划内优先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2025年学校招生专业:学前教育、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高本贯通)、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特殊教育、小学英语教育、音乐教育(高本贯通)、音乐教育、舞蹈教育、音乐制作、书画艺术、美术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体能训练、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传播与策划、民航运输服务、网络直播与运营、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关于黑龙江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艺术类专业类别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确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关于黑龙江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达到招生省份招生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术科)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确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关于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类专业录取是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投档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考生文化课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确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二十三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补充通知》(黑教职函〔2022〕61号)要求,学校今年继续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对接哈尔滨学院学前教育专业(本科)。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教育专业(专科)对接大庆师范学院音乐教育专业(本科)。
第二十四条“高本贯通”试点学前教育专业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音乐教育专业录取批次为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在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养,后二年在哈尔滨学院培养;音乐教育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在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培养,后二年在大庆师范学院培养。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二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二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补充通知》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学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小学英语教育专业5000元每年;学前教育、学前教育(高本贯通)、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体能训练、传播与策划、网络直播与运营、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10个专业6000元每年;音乐教育、音乐教育(高本贯通)、舞蹈教育、音乐制作、书画艺术、美术教育、民航运输服务、民航安全技术管理7个专业8000元每年;空中乘务专业9000元每年;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15000元每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条件,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用以奖励和帮扶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金和校内资助,学校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三条 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政治态度做出全面鉴定合格后,可报名参加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被本科院校录取后可进入本科院校就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按照《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三十六条 学校网站:https://www.hayouzhuan.org.cn/
招生网站:https://www.hayouzhuan.org.cn/zsw/main.htm
招生咨询电话:0451-87900509、18946052804、18946104253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起草,经招生工作委员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