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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5-05-08 05:50

宿迁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本科招生工作。

学校全称:宿迁学院。学校标识码4132014160,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基本学制:四年

办学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399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宿迁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宿迁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宿迁学院招生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

制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办法、审核录取结果等招生具体事项。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宿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站,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工作,并协助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宣传工作站站长由学校聘任。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考生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普通类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

以内。

第十条 学校依据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江苏省普通类本科批次考生进档最低要求是考生投档成绩达到省本科相应专业组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投档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组最低投档线。江苏省艺术类、体育类本科考生进档要求是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本科相应专业组录取控制分数线,且考生投档分达到我校相应专业组最低投档线。

第十二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

(一)江苏省的普通类考生进档后安排专业按照投档分排序,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择优录取。各专业组对选测科目选择要求具体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招生计划专刊。同分情况下,物理组及物理化学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分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历史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分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本科批次进档考生专

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

低分排名,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物理组及物理化学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历史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

(三)当江苏省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录到该院校专业组内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江苏省以外地区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要求调剂或退档。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一)学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均面向江苏省招生,采用江苏省专业统考成绩。

(二)美术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投档分(美术类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音乐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投档分(音乐类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5+(专业分÷专业满分)×0.5]×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

优录取。

艺术类考生如投档分相同,首先按高考文化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高考文化分相同,则历史等科目类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物理等科目类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一)学校所有体育类专业均面向江苏省招生,采用江苏省专业统考成绩。

(二)体育类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投档分(体育类投档分= [(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7+(专业分÷专业满分)×0.3]×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体育类考生如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外语专业招生语种限英语或日语,非外语专业招生语种不限。学校开设英语和日语两门公共外语课程。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有关专业将不予录取:

(一)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生物工程、学前教育、园林、体育教育、化学(师范)。

(二)色觉异常(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程度轻度色觉异常所列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

(三)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度两类所列专业外,还包括行政管理、会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程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对以上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进档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九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心健康情况复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设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学校招生网以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学校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农学类专业2500元,体育类专业5300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苏价费〔2002369,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住宿费为:4人间宿舍每生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6人间宿舍每生每学年人民币8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专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多类奖学金;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要渠道,以学校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详情请联系我校学工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27-84205811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及学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

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399

邮政编码:223800

咨询电话: 40015891504001599150

传真号:0527-84202305

电子邮箱:zb@squ.edu.cn

监督电话:0527-84203001

学校网址:http://www.squ.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zb.sq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我校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宿迁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