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天津市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社会及考生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商业大学,英文名称: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邮编:300134
第四条 学校基本情况
天津商业大学由国家商业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创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现有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法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60个本科专业,11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2个专业硕士学位类别。学校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3个、天津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建设课程7门、天津市级一流本科建设课程57门。学校入选首批“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单位,建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天津市工程中心、2个天津市重点实验室、1个天津市“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2个国际联合研究中心、2个天津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天津市高端培育智库、2个天津市高校智库、5个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团队,以及商务部老字号协同创新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低碳冷链重点实验室(部省共建)等教学科研平台。现有专任教师1181名,其中正高级150名,副高级301名。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人、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1人、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1人、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选2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3人等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作用,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招生过程主动接受市纪委市监委驻校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学校2024年共有53个本科招生专业,其中17个专业按6个专业类招生,按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执行《天津商业大学按类招生学生选择专业及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其余按专业招生。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各省(区、市)的2024年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同时学校也将通过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
第八条 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区、市)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原则,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艺术类专业考生为综合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分为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两种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在同一科类、相应批次的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对选考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其中,实行“院校+专业组”招录模式的省(区、市)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遵从志愿”为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同一专业组的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遵从志愿”为原则(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学校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九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我校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合作办学项目根据项目办学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制定详细规则要求,具体要求执行学校合作办学项目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录取及专业安排的高考成绩,以各省(区、市)招办的投档成绩为准,未计入投档成绩的其他政策加分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第一外语语种(日语专业除外),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我校英语专业和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业课程以英文授课为主,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文科类专业学费440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类专业学费5400/元/生/学年;设计学类专业学费12000/元/生/学年,绘画、动画专业学费15000/元/生/学年;财务管理(中澳合作)专业学费2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3-4人间1200/元/生/学年,5-6人间1000/元/生/学年,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调配。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寄发的新生入学手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学校宝石及材料工艺学专业对学生色觉有要求,色盲及色弱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为:学校只录取省(区、市)统考专业测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报考资格的考生;学校录取的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学校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课高考成绩*50%+省级专业统考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成绩较高的考生,综合成绩与文化课高考成绩均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高考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省(区、市)院校志愿投档时,如省(区、市)投档成绩与我校录取所使用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不同,按照省(区、市)投档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商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或者学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专业,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帮扶资助,确保没有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具体的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学校网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天津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天津商业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tjcu.edu.cn
电子邮箱:tszsb@tjcu.edu.cn
咨询电话:022-26656785
监督电话:022-26656289
招办官微:TS022-26656785
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邮政编码:30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