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择优录取,并全面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
英文译名:Lanzhou Petrochemical University of Vocational Technology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51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号(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539号(西校区)、甘肃省兰州新区贺兰山大道北段1169号(新区校区)。
第十一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本科及专科(高职)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专科(高职)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名称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简介: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前身为创建于1956年的石油部兰州石油学校和化工部兰州化工学校。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转制为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是甘肃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0年划归甘肃省管理;2006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高职院校;2017年,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文明单位;2019年,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同年被教育部和财政部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双高计划)首批建设单位;2020年,被评为全国文明校园。2021年,教育部同意设置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现占地面积2603.72亩,建筑总面积79.47 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行政用房51.52万平方米,学校资产净值超过10.1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4.8亿元,图书总量266.16万册。建有60个校内实训基地、170个实验实训室,在中石油、中石化等知名企业建有173个稳定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可招生专科专业和专业方向为77个,本科专业和专业方向13个。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5000多名,专任教师1237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647人,占52.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541人,占43.73%。“十三五”期间,年均成人教育和短期培训学员19000余名。近年来,学生在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奖800余人次,其中国家一等奖和省级一等奖共200余人。为契合“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制造2025”战略等国家重大决策,学校推动行业文化深度融入育人全过程,将职业要求融入专业教育和就业教育之中,全方位提升学生的文化修养和职业素养,实现学生更高质量更好就业,使学生更好地服务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学生工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确定年度招生计划,解决招生录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录取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第十四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毕业生就业情况、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八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过程中,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分配(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中职升学考试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进行招生。对于按大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修完规定的基础平台课程后,第二学期按照《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分流到相应专业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艺术(美术)类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统一使用省内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部分优质合作企业实施现代学徒制联合培养招生,现代学徒制招生专业只录取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加拿大荷兰学院合作举办大数据与会计(中加合作)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该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入学体检、政治、思想品德、文化成绩等方面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预收结算制。
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学费:待定,最终以甘肃省发改委和甘肃省财政厅批复文件为准;
专科(高职)专业学费: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收费。理工类专业4500元/学年,文史类专业4300元/学年;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甘发改价格[2020]170号)文件,大数据会计(中加合作)专业收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
住宿费: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收费标准,800-1100元/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后按照相应标准收取。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最新批复为准。
第三十一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有两类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第一类是进校后的现代学徒制专业选拔招生;第二类是第一学期期末学习成绩在班级前20%的学生可申请转换专业,具体细则按照《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专业、现代学徒制专业录取学生不允许转换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获国家奖学金者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者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学年·生;(2)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贫困生资助金等形式给予资助;(4)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和企业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助学金;(5)现代学徒制专业录取学生,合作企业额外设置奖助学金;(6)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上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号
邮政编码:730060
学校网址:http://www.lzpcc.com.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jy.lzpcc.com.cn/zsxxw/
联系电话:(0931)7941284 7941794 7941626 7941613 8331321(9:00-12:00,14:30-16:30)
传真:(0931)7941364
微信公众号:shzsjy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