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哈尔滨建筑科技职业大学(院校识别码:4123012053)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区学院路999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学制:本科四年、高职(专科)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概况:学校始建于1948年,前身为哈尔滨技术专门学校,是我党在东北地区创办最早的一所技术专门学校。199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全国首批、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先后成为全国31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A档)单位,第二轮全国高职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高校。2026年2月,教育部批准以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哈尔滨建筑科技职业大学。
学校立足“建筑特色”“寒区特色”,对接国家战略和我省“4567”产业体系,打造产业优势明显、寒区特色鲜明的城市更新、人工智能等8个专业集群,形成了44个专业协调动态发展的专业结构布局,为社会输送13万余名栋梁之才,确立全国建筑行业院校领先地位。
学校全日制在校生9300人,占地面积84.18万㎡,建筑面积27.93万㎡,馆藏图书100.22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5164.80万元,专任教师539人。
学校获国家教学成果奖2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4项;国家优秀教材奖2项;国家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2个,国家教学名师2名;主持国家级教学资源库2个,国家在线精品课程4门,国家课程思政项目1项;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金奖2项;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21项,获发明专利73项,国际专利3项;牵头全国产教融合共同体2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各省(市、区)美术与设计类省级统考。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批次为普通类本科批、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普通类高职(专科)批、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颁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对进档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普通类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市、区)排位录取,没有排位的省份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综合(首选科目单科、再选科目单科以此类推)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艺术类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市、区)排位录取,没有排位的省份依次按艺术与设计类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条 如果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按从高分到低分在投档组内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2.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
第十二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开展“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哈尔滨建筑科技职业大学建筑电气工程技术专业(440402)(专科)对接东北石油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080601)(本科)
第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学制为五年,五年均在我院培养。
第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新生本人需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报到单及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者需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和地点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艺术类专业学费为9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5000元/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住宿费为800元/年。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校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招生政策等信息将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咨询邮箱:zs85915000@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建筑科技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