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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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外国语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6-05-19 1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着力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科学遴选优秀人才,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外国语学院,院校标识码4123013296。学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开展应用型本科层次教育,全日制培养。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且成绩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位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号。邮政编码150025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外国语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全面统筹与决策管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学校发展规划,核定招生规模、审核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决策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日常统筹与事务处理,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政策规定,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

2.依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要求,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学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政策宣传与咨询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录取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6.对已录取新生信息开展资格复查工作;

7.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招生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编制,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人才需求及生源状况为依据,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并按教育部及省教育厅要求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学校不设置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严格遵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依据生源省份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生源情况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到低和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作退档处理。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没有规定的地区,物理/理工类依次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历史/文史类依次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

第十四条  分专业录取时,无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考生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依据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100%+专业课成绩100%;

第十七条  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经黑龙江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将向有关省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1.色觉异常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2.无法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任意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

上述两类考生不予录取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请结合自身情况,仔细核对体检要求,避免误报相关专业。

第二十条  2026年起招收职业本科专业学生,学制四年。开设专业:数据安全技术与管理、智能人居设计。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  学校学费、住宿费按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具体费用以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或在学校官网查询。

第二十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  本章程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  学校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情况见学校招生网站及招生简章。

学校网址https://www.hiu.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hiu.edu.cn/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开发区师大南路1

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咨询电话0451-8812100088121111

纪委监督电话0451-8596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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